《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_百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_百


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0

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

如下:

一、符合《销售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

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填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

并向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申请注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在

审查过程中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意见。

二、本规定实施前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已经受理、尚未

完成注册的,申请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要

求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

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收购的子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持股平

台豁免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净资产

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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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间接持股比例累计达5%的自然人,应当符合《销售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件。

五、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注册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销

售办法》等规定要求完成基金销售业务的筹备工作,通过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验收后,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

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

依法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机构,应当在申领业务许可

证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其中,独立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申请名称变更,名称中应有“基金销售”字样,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自变

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

未取得业务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六、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业务许可证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

的显著位置并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七、基金销售机构完成注册的次日,应当登录中国证监会

网站填报《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

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

则管理:

(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销售

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在新公司取得业务许可证前,合并方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业务许

可证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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