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0
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
如下:
一、符合《销售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
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填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
并向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申请注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在
审查过程中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意见。
二、本规定实施前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已经受理、尚未
完成注册的,申请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要
求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
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收购的子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持股平
台豁免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净资产
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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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间接持股比例累计达5%的自然人,应当符合《销售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件。
五、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注册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销
售办法》等规定要求完成基金销售业务的筹备工作,通过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验收后,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
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
依法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机构,应当在申领业务许可
证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其中,独立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申请名称变更,名称中应有“基金销售”字样,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自变
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
未取得业务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六、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业务许可证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
的显著位置并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七、基金销售机构完成注册的次日,应当登录中国证监会
网站填报《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
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
则管理:
(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销售
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在新公司取得业务许可证前,合并方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业务许
可证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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