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

四川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

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

[1998]54号文)的有关精神,特制订《四川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授予一届以上(含一届)毕业研究生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

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已

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硕

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应与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一样,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按照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执行。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作出一

定成绩。

2. 申请人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之时该刊为核心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发表

一篇(含一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3. 有两位申请学位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4.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

2.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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