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奖励条例(2011版)
(征求意见稿)
为调动我校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新热情,推动我校科研工作上档次、上
水平、创效益,不断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奖励分设项目配套奖、著作奖、论文奖、应用成果奖、创作作
品奖、获奖成果奖。
第二条 申报奖励的科研项目或成果原则上应是以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为第
一署名单位并以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为第一排名者;以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为第
二署名单位的,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办理。如有合作者,奖励份额中的30-70%
属第一作者,余额由第一作者主持分配给其他合作者。
第三条 以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并以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为第一排名者的科研成果,奖励金额为同等奖励标准的50%。
第四条 申报科研奖励须出具有效证件。所有申报者均应按《湖南涉外经济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和归
档,即提供原件由科研处审核登记并存档,原件不需要存档的,交复印件存档。
第五条 重复获奖的项目或成果,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次给予
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档次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二章 项目配套奖
第六条 学校对有拨付经费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
软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科技攻
关项目,以下同)、省部级项目(含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项目、省
科委基金项目、省发改委项目、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项
目、省教育厅重点和青年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教改项目,以下同)及厅
级项目(含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省国资委、长沙市科技局、长沙市科学
技术协会等不能认定为省级单位但有立项权限并有经费拨付的科研主管部门)给
予经费配套,配套标准如下:
项目类别
国家级项目
合作承担的
国家级项目
省级项目
厅级项目
第七条 在配套资助经费的基础上,另外再对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
一般项目的主持人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和2万元,对省部级重大项目和重点
项目的主持人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第八条 立项无资助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学校分别给予8000
元、4000元资助经费。其他各类科研项目,学校不给予资助。
第九条 学校对主持和参与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项目的教师在项目研究
期内减少一定的课时工作量,标准如下:
项目类别
省级一般项目
省级重点项目
省级重大项目
国家级一般项目
国家级重点项目
省级重点学科
每周减每周减少课时
少课时 的比例
2
3
6
6
12
4
1/6
1/4
1/2
1/2
1
1/3
受惠
年限
2
2
3
3
3
5
科研工作量折算总课时
144
216
648
648
1296
720
配套比例(进校金
额:学校配套金额)
1:2.5
备注
学校配套经费总额理工项目不超过80万元,
文科不超过50万元。
①仅限于对进学校财务帐户的经费给予配
套;②学校配套经费总额理工不超过50万
元,文科不超过30万元。
学校配套经费总额理工不超过50万元,文
科不超过30万元。
学校配套经费总额理工不超过20万元,文
科不超过10万元。
1:1
1:1
1:1
备注:每学期科研工作折算的课时量=周折算课时×1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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