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发(作者:)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
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
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
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
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
(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1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 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
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 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
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
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
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遇到
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
行独立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同行
专家参与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
查。
第九条 受理调查的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
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利害关系的,应自动回避调查。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对上述
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回避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
2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news/1713913428a2343439.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