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发(作者:)
软件行业分类及
行业数据统计名词解释
一、软件行业分类
1.软件产品行业: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软件产品(广义)。或指以知识为基础借助于中央处理
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从而形成的无形产品(狭义)。主要包括基础软件、支
撑软件、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工业软件、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移动应用软件(APP)和定制软
件。
(1)基础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最靠近硬件层次的软件。通常包含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
间件等。
(2)支撑软件:指软件开发过程中使用到的开发工具和环境、建模工具、界面工具、项目管理工具、
配置管理软件、测试工具等软件。
(3)平台软件:指支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信息系统平台的虚拟化、存储管
理、数据处理等软件。
(4)应用软件:是指为特定领域研发,具有指定功能的软件。一般处在操作系统和中间件上层。如
管理软件、教育软件等。
(5)工业软件:指在工业领域辅助进行工业设计、生产、通讯、控制和工业企业业务管理的软件。
(6)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指软件企业接受硬件企业委托为其开发、研制的并以软件形式销
售的嵌入式软件系统。
(7)移动应用软件(APP):指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
(8)定制软件:指通过承接外包的方式,向需方提供定制的软件,且供方不拥有软件开发调试过程
中产生的著作权。
2.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指供方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的服务,以及供方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
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
据服务、云服务、平台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服务。
(1)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
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系统设计、信息技术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信息技术培训等。
(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
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
(3)运行维护服务: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依据需方提出服务级别要求,对其信息系统的基
础环境、软硬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4)数据服务:指利用信息技术向需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整理、挖掘、分析等服务,包括大数据
服务、数据加工处理服务(非海量)、数字内容处理等服务。
(5)云服务:指将可伸缩、弹性、共享的物理和虚拟资源池以按需自服务的方式供应和管理,并提
供网络访问模式的各类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6)平台运营服务:根据需方需求提供业务支撑平台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的服务。包括物流管理服务
平台、在线信息平台、在线娱乐平台、在线教育平台等。
(7)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服务供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并供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平台上进行业务
经营和交易的服务。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和在线交易支撑服务。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收入。
(8)集成电路设计:指企业开展的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服务。
二、软件行业数据统计名词解释
1.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软件四项
业务收入的合计。
2.软件产品收入:一是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外购二次开
发的软件产品,但二次开发的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二是指系统集成中单
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三是指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向硬件产品中
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
3.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据服务、云服务、平台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和集成电路设计
服务所获的收入。
其中集成电路设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收入。包括:
(1)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将IC设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计作IC设计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测试收入占主营业务60%以上的企业,其IC设计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IC设计收入=芯片销售收入-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
4.年末从业人员数:指在本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5.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指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科技项目以及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
括全年累计从事科技活动时间不足制度工作时间10%的人员。
6.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
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
“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以
营业收入发生额代替填列。
7.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经费支出:指企业全部经费中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经费。
8.企业内设科研机构数:企业内设科技机构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
对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专门科技活动机构,如企业办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开发中心、开发部、
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
9.企业内设科研机构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办科研机构中从业人员合计。
10.企业内设科研机构经费支出:指报告期企业办科研机构用于开展科技活动等活动实际支出的总的
费用。包括机构人员劳务费(含工资)支出、机构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以及其
他维持机构正常工作的日常费用等的支出总和。
11.研发(R&D)活动:是指为了增进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新应用,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
性的工作。主要特征:在增加知识方面具有创造性,或在知识的应用方面具有新颖性,不具备这些特征
的不是R&D活动。
12.研发(R&D)人员:指企业参加R&D活动人员和为R&D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R&D
课题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生活服务人员)。
13.研发(R&D)经费内部支出:指当年为进行R&D活动而实际用于本单位内的全部支出。包括劳务
费、其他日常支出、仪器设备购置费、土地使用和建造费等。不包括与外单位合作研究而拨给对方使用
的经费。
14.技术合同交易登记数: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
务的合同数量。
15.技术合同交易额: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项目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
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
1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指企业按有关政策和税法规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
所得税,按当年税务部门实际减免的税额填报。对尚未得到当年减免税额的企业,按上年实际减免税额
填报。
17.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指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额,按当年
税务部门实际减免的税额填报。对尚未得到当年减免税额的企业,按上年实际减免税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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