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
一、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
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
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本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
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它设施。
四、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
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
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五、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六、本规定由国家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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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
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统计用区划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 第3~4 位,为地级代码;
第5~6位,为县级代码; 第7~9位,为乡级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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